[摘要]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4号)的要求,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4号)的要求,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495元以下;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优惠政策和未享受房改购房;
(四)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含5年)。
二、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825元以下;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含5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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