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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3月调整

江门日报  2013-02-23 08:58

[摘要] 记者2月22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从3月1日起,江门市将调整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清算阶段的核定征收率以及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但是此次调整,不涉及保障性住房与二手住宅。

记者2月22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从3月1日起,江门市将调整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清算阶段的核定征收率以及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但是此次调整,不涉及保障性住房与二手住宅。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到3%以上;二是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到5%以上;三是基本统一三区与四市税率。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即增量房或一手房)方面,如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其他类型房产原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3%,新会区为2%,经调整后,三区其他类型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3.5%;四市其他类型房产原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或3%,调整后,全部为3%。据介绍,所有市区的保障性住房,将暂不预征。与此同时,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的核定征收率也有所调整。

同时,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也于3月1日起调整。据介绍,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指转让二手房及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应进行据实清算征收,对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等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核定征收率计征。如在市区,今后二手商铺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由现在的2%提高到5%;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由现在的3%(新会)和3.5%(蓬江、江海)统一提高到5.5%;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由现在的4%(新会)和5%(蓬江、江海)统一提高到6%。各市也均有提高。但记者了解到,根据政策,二手住宅不受此次调整的影响,继续享受免税。

此外,记者还从市地税局了解到,随着江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对土地增值税不断完善征收管理,江门市土地增值税税款入库数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也较大。2010年,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50446万元,同比增收22433万元,增长80.08%;2011年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71005万元,同比增收20559万元,增长40.75%;2012年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110862万元,同比增收39857万元,增长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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