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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门上半年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告

江门房产局官方网站  2012-02-04 22:59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江门市区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江门市区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011年下半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即建筑面积每平方不超过7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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