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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按所得额20%征税现行有效 计征方式有两种

广州日报  2013-04-04 09:19

[摘要]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上周五下午3时许就市民关注的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书面方式回应记者,即日起全市进一步重申并加强房地产管理,严格执行二手房实际交易所得款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原值凭证等,江门实行核定征税,经省地税局授权,市地税部门确定全市的核定征收率为售价的1%。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上周五下午3时许就市民关注的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书面方式回应记者,即日起全市进一步重申并加强房地产管理,严格执行二手房实际交易所得款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原值凭证等,江门实行核定征税,经省地税局授权,市地税部门确定全市的核定征收率为售价的1%。

市地税部门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结合动态信息和本地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公布细化管理措施。

江门二手房所得税实行两种计征方式

市地税局税政科负责人指出,目前全市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要求进行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税发[2006]108号文规定个人出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征方式:

一是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按所得额乘以20%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商品房,原值是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合理费用是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贷款手续费、公证费等。同时,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上述所有扣除费用,都要提供税务认可的正式发票和正式凭据。

二是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经省地税局授权,江门市地税局确定全市的核定征收率为1%。

以往可有按种方式征税?

2006年以来未有相关个案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市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征税的一般是按第二种征税方式,即销售总价1%进行,为何在交易过程中,市民并不清楚有种征税方式呢?“普通市民一般不会有意识地保留各种与房屋相关的发票和凭证,房贷中的利息一般市民都容易忽略,装修中的各种成本票证未能保留或出具,所以在实际当中,为了方便和简化房屋交易过程,中介公司等会直接让市民选择第二种征税方式。”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两种计征方式均为现行有效的,2006年以来江门未有二手房所得额按20%征税个案。”

种征税方式未必比第二种交税多

但采用何种纳税手段由税务部门决定

两种不同征税方式,是否会出现“有心人”找漏洞、钻空子?记者就此问题采访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若是商品房,一般房管局会有备案,档案馆中有房屋交易时的房屋出售时价格的发票,通过房屋查册等手段就可以清楚明了;房屋评估部门也会根据当时市场楼价、地段、楼龄作出较为公正合理的房屋价格评定,这也是房屋交易时的一个重要参考。

种征税方式就一定高于第二种征税方式?该名负责人表示,这是认识上的误区,种征税方式是业主房屋售价的收入减去成本价(包括装修费用、贷款利息、贷款手续费、公证费、银行按揭费、查册费等一切可能的合理费用)所得款的20%;第二种征税方式是房屋总售价的1%。“若市民能出具的发票和凭证足够多、详细,种方式征收的税可能少于第二种。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例如,市民张先生欲将一套房屋卖给李先生,双方协议交易的价格为100万元,张先生购房时房价为60万元,向银行贷款40万元,利息约15万元,装修费用约19万元,银行贷款手续费、按揭费、公证费等约2万元。如此计算,张先生能提供96万元的房屋发票和凭证,若按种征税方式则需缴税8000元;若按第二种征税方式,则需缴税1万元。两者较之,种方式少交了2000元。“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市地税局负责人称。

市民是否能“趋利避害”自主选择采用何种方式缴税?该名负责人表示,市民可尽可能地多提供和出示购房票证,供税务部门参考,至于采用何种纳税手段作为二手房交易缴税方式,将由税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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