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今年2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日前,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新出台的《办法》将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对申请人的准入条件有所放宽,租金收取标准也有所调整。
【新纳入的保障对象】
普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租金管理方面】
根据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水平,控制在租房市场参考价的60%—80%,租金值不超过市场参考价的80%。
“两房”管理办法合一
《办法》章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按有关规定所称的廉租住房。”对此,有关负责人解释,现施行的《办法》同样适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管理,落实到具体情况就是同一种房源,不再具体区分哪些是廉租房、哪些是公租房。符合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申请者都可申请,优先安排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住户入住,“这样保证房源的充分分配。”
《办法》还指出,申请人按照家庭人数来安排房型,即“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在建筑面积上明确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总体而言,申请者的居住面积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
申请人准入条件放宽
《办法》对保障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并将有稳定职业及在市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办法》还对分配的优先次序作了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保障线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予以重点保障,优先配租。”公租房分配的具体优先次序为: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2、申请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的;3、申请家庭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4、申请家庭属普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5、新就业职工;6、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申请家庭属普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是本次《办法》中新纳入的保障对象,对这部分人群的公租房分配落实规定为“在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后,应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房源充足时可兼顾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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